日前,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將定額稅收扣減優惠政策的享受范圍和有關條件進一步放寬。
按照規定,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對此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現行3年以上期限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政策優惠。
此外,對在2005年底之前,凡符合有關優惠政策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背景鏈接:
去年,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相繼制定出臺了8個配套辦法,其中涉及稅收政策的有兩個:一個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另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
今年以來,又有四個相關文件出臺,支持下崗人員再就業。
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對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和執行時間進行了明確。
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稅務系統加快推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強化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的考核。
7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將“商貿企業”明確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并決定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9月,為貫徹8月召開的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出新政策,將再就業稅收優惠進一步放寬。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