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適用13%稅率執行時間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8號)。
《批復》指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89號)對農機增值稅征收范圍進行了調整,對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按照“農機”依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因此,上述兩類產品應當從2002年6月1日起按“農機”征收增值稅,在此之前,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點評]: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是否屬于農機的問題一直為納稅人所關心。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不屬于農機增值稅征收范圍。但是為減輕農民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把這兩種機械調整到“農機”的范圍,也就是說,這兩種機械可以按13%稅率繳納增值稅了。但本報編輯經常接到各地經營不帶動力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納稅人的電話,反映雖然看到了這兩種農機按照新文件執行優惠稅收政策的文件,但是,有的稅務機關沒有按照文件規定的時間執行,這給他們的經營帶來了不便。為了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89號)執行的具體時間,本次《批復》作出了回答。希望經營這兩種農機的納稅人分清相關文件執行的時間,正確納稅,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手扶拖拉機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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