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2003年5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6號),文件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執行。
此《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同時廢止。
[政策提示]:本次《通知》明確了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可以獲得免繳增值稅的優惠。
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2]16號文規定: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舊機動車,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文件規定的免繳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的優惠政策,在財稅[2001]78號文件中是這樣規定的: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財稅[2001]78號文件發布后,有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認為自己屬于財稅[2001]78號文件中規定的范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是,國家稅務總局曾以國稅函[2002]16號的形式明確規定: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舊機動車,不屬于財稅[2001]78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2003]116號文件是對國稅函[2002]16號文件的修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重新歸入可以享受財稅[2001]78號文件規定政策的企業,可以享受免繳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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