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于今年5月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0號),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所涉及的有關稅收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按照《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并購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并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所制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經營期開始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二)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三)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當年度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三、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暫行規定》及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稅收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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