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利潤最大化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目標,稅務在企業經營發展中的地位愈發突出。一個活生生的課題同樣擺在企業面前:在合法的前提下,企業如何通過稅收籌劃降低成本擴大效益。
于是,合理避稅,漸漸走向前臺。
“稅收籌劃”
合理避稅,多少年來一直是一個頗有爭議甚至因為帶有貶義而令人忌諱的名詞。時至今日,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目前依然難以從有關文獻中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解釋。相對于合理避稅,很多人更傾向于用“稅收籌劃”一詞來替代。
稅收籌劃最經典的表述,來自于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1935年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敝,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
綜觀國外諸多對稅務籌劃的觀點,都指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所進行的減輕稅收負擔的節稅行為。盡管表述眾多形式各異,但基本意義卻是一致的,即稅務籌劃是企業經營者通過有目的的策劃和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合理避稅,由于和偷稅、漏稅和抗稅等違法行為具有類似的稅收負擔最小化效果,因此,盡管在稅收領域一直運作著,但企業和個人總在這個概念上顯得“羞答答”。
合理避稅的確意味著稅收流失,但因此就一無是處了嗎?答案并不絕對。實際上,合理避稅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的一種表現,在嚴格執行稅法的前提下,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自然會通過稅收籌劃的方式合理避稅。從企業角度來看,通過這種方式,企業實現財務利益的最大化,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步合理,企業規模擴大效益提高,增加的利潤部分,從整體上看其實也為財政收入提供了新的稅源。
合理避稅“叫屈”,因為一直以來在人們的觀念中存在一些認識上的偏差。而合理避稅的“委屈”之處,正是由于類似的減輕稅負效果而被人們有意無意地同偷稅、漏稅、抗稅之類的概念攀成“近親”。合理避稅也好,稅收籌劃也罷,要過的第一關,便是不再被視為“異端”。
意識滯后
對于穩健經營的企業而言,稅收籌劃是自身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的客觀要求。擁有十多年企業稅務咨詢從業經驗的德勤永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稅務及商務咨詢合伙人林綏認為,盡管中國企業已經表現出了一定的稅收籌劃需求,但對作為稅收籌劃基礎的稅法執行的了解程度,依然缺乏足夠的了解。
林綏認為,中國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所面臨的改制現狀,為它們提供了客觀的稅法及稅務管理需求。他認為,國有企業的改制面臨兩方面問題。首先,經過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企業逐漸向獨立的企業法人過渡,這就使企業角色發生了轉變。以往問一些國有企業的統計數據時,他們都很愿意把自己稱為“稅利大戶”,因為那是稅和利都要交給國家的。對于一些國有大型企業,稅和利都是完成國家對它們下達的生產指標的表現,因此稅和利沒有什么特別大的區別。但企業一旦改制后被推向市場,成為了一個獨立法人,那么企業要考慮的必須包括股票市場上的股東利益。這個時候,社會利益分配發生了變化,因此企業就自然會開始考慮稅的問題。另一方面,在改制過程中,企業要股權置換、資產重組,其中也涉及到稅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對它們而言是前所未遇的。面對這樣一個陌生的過程,企業需要對其中涉及的稅務問題多考慮一番。
林綏認為,中國企業日益豐富的國際合作,也是其稅務管理要求的推動力。他分析,中外資合資經營,雙方會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利益分歧,無論是生產環節還是利潤分配,都涉及到中國和境外不同的稅法。林綏描述了一個簡單例子:一些沒有經驗的中國企業從國外引進某些技術時,對方報了一個開價,但等付款時,卻被對方告知這是一個稅后報價,不少企業甚至在開始時絲毫沒有意識到支付技術使用費有稅收的問題。
林綏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稅收籌劃就顯得很重要,首先當然是要了解境內外的稅法,許多中國企業目前需要更好地了解稅法,避免失誤。
目前,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執行著兩套不同的稅法,國家正考慮將兩套稅法合并,合并之后在很多規則上大家將享受一樣的待遇,這時候企業在稅收籌劃上將發生許多變化。
林綏表示,中國企業在國際化進程中所面臨的稅務方面的挑戰非常大,德勤也為此正在著手組織一次中國企業國際化的稅務策略研討。對于準備走出國門的中國企業,林綏打了個開車的比方:我國是靠右行駛,但在一些國家卻是靠左行駛。要到這些國家開車,駕駛員首先要應付的是新的交通法規,而并非考慮如何“抄近道”。在境外投資的稅務問題上同樣如此,林綏建議,先懂法,再籌劃。稅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是在與經濟運行的方式相吻合的過程中不斷發展更新的。企業的稅務籌劃要在不斷發展的稅法架構下為企業的商務運作提供支持和服務。
國內操作
避稅之所以一直有爭議,因為避稅在尺度上很難把握。在美國“安然”事件上,一些美國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牽涉其中,原因就在于它們為“安然”做了大量復雜的稅收籌劃咨詢和計劃,這些復雜的稅收籌劃最終甚至使這些會計師事務所迷失其中,而最后“安然”被裁定為偷稅。
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稅務專家婁賀統認為,合理避稅行為的存在,有利于稅法自身的完善,避稅和反避稅之間有一個相互作用的關系。他介紹,就國內而言,稅法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在經常性地作一些微調,出臺一些補充規定。自20世紀90年代初稅種改革后,我國稅法的大框架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微調一直在進行之中,每年稅法都有變化。進行合理避稅就要時時注意稅法的變化,不論是自己制定計劃還是借鑒別的企業的經驗方法都要注意“時效”的問題,否則“合理”就完全有可能變成“違法”,避稅也就變成偷稅漏稅了。相應地,稅法也關注避稅方法的變化以便自身進一步地改進。此外,國家還有相關產業的稅收鼓勵政策和國家優惠,處于這些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產業就可以直接運用這些規定取得稅收上的優勢。
婁賀統認為,合理避稅的具體操作技術性比較強,方法上有共性,但更主要的是要結合產業、企業自身的特點和稅種的特點,有些方法適用于這個產業或是這個稅種,換了產業和稅種就行不通了。我國有20多個稅種,切實研究之后才有利于企業的利益。合理避稅或者說是稅收籌劃,目的不是簡單地使稅收最小化,而是追求企業利益的最大化。這里就涉及到企業的業務運作,要從整體角度考慮,不是單純考慮減少稅收這一塊。很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企業制定了相關的稅收籌劃計劃,確實減少了稅收,卻發現企業的最終利益并沒有增長。要考慮到其他方面的因素,結合企業本身特征,設計方案,多做比較,不要盲目片面。
從企業財務管理的角度來看,合理避稅的操作對財務管理方面還是有促進作用的。畢竟稅收在企業的財政支出上占了不小的比例?紤]到稅收問題,對企業的財務籌劃、決策都是有好處的,也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素質。
對于個人理財而言,根據“雞蛋不能放在同一只籃子里”的理財觀念,即不能只考慮投資收益,也不能只考慮投資風險,更不能單單考慮納稅的多少。一般而言,應將集中投資方式集中運作。林綏認為,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較為簡單,因此個人稅收籌劃也顯得較為簡單。
國際實務
同一筆稅可能要繳納兩次,不少謀求海外發展的中國企業,遇到了一個新的課題:國際雙重征稅。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重復征稅,不少海外發展的企業既摸不著頭腦又覺得有點冤。于是,消除國際雙重征稅,成為不少企業專注的話題。
由于雙重課稅的存在,不僅對納稅人不利,而且對國際間的資本和技術的流動不利,所以世界各國都在尋找解決雙重課稅的方法。目前國際上一般通過兩個政府之間訂立雙邊稅收協定,或者通過一國政府在稅法上單方面給予優惠的辦法來解決。
對于此,不少企業的第一反應,便是一些國際知名的“避稅港”。許多各國企業試圖通過在開曼群島這樣的“避稅港”注冊以合法避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對這些“避稅天堂”的反洗錢能力也提出質疑。去年底,開曼群島迫于國際社會壓力,承諾有條件地執行歐盟的稅收指令,此舉使開曼“避稅天堂”的地位開始下降,因為原本許多企業在開曼注冊看中的就是其尚未同國際接軌的、相對比較寬松的會計審查環境。不久前,毛里求斯的官員專程來滬進行了一次有關企業稅收規劃的推廣活動。
據介紹,由于“避稅港”會減少居住國應征的一部分收入,所以國際上“避稅港”的數量并不多,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如巴哈馬、百慕大、委內瑞拉、多米尼加、海地、巴拿馬、哥斯達黎加等,其中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是國際上通稱的“避稅港”。另一類是雖然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但對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實行有限定條件的免稅。如法國,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可以免稅,但納稅人必須將其繳納非居住國稅款以后的全部所得匯回法國,并在股東之間作為股息分配。
除了眾所周知的“避稅港”外,實際上,在國際稅收關系中,抵免的應用較為普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允許本國居民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用已繳非居住國政府的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稅額,抵免應匯總繳本國政府稅額的一部分。該方法的指導思想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不放棄居民管轄權。
一般而言,抵免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全額抵免。即本國居民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按照本國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繳稅款,予以全部免除。二是普通抵免。本國居民在匯總境內、境外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時,允許扣除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財產收益按照本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說的抵免限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全額抵免和普通抵免的區別在于普通抵免要受抵免限額的限制。當國外稅率高于本國稅率時,只能按照國內稅法計算的抵免額,來抵免在國外已繳納的稅款,而全額抵免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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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個人投資產品稅收規定
開放式基金: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股票: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照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4‰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教育儲蓄: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存款:1999年11月1日以后產生的儲蓄存款利息按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債券: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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