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有關企業重組改制的精神,為支持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第56號),就網通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山東、河南、廣東8省(市)電信資產重組改制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給予明確。
《通知》規定,從2004年起到2011年,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注入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電信業務資產中,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每年從“遞延收益”中轉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市話初裝費,暫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市話初裝費收入應全額轉為任意公積金,并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不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如進行分配,應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其所屬的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山東、河南、廣東8省(市)的電信業務資產評估增值113.97億元應繳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集團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8省(市)的電信業務資產評估減值247.68億元部分,作為國有資本金減值,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8省(市)的電信資產注入到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以后,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總明確中國網通重組改制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