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問題處理、保險企業營銷員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有媒體報道說,保險公司對這個通知仍頗有不滿,并認為該通知并不具可操作性。而此前保險公司和各地國稅局理解不一致的169號文并沒有規定從保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年可以據實扣除傭金支出,有地方國稅部門要求保險公司的傭金只能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這與很多保險公司按3年遞減比例列支就產生了很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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