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據供貨出口和自營(委托)出口生產企業生產場地、生產規模、生產能力、生產品種和數量測算,不能說明企業出口數量的;二是企業當期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進項稅額激增,情況有異常的;三是企業貨物的投入產出比、收購的原材料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月生產量和銷售量等指標有可疑的;四是企業的收購金額偏大、收購價格偏高,超過同類行業平均收購價格10%,或開票數量特別大的;五是以農業產品或廢舊物資為原料生產產品的皮手套、竹芒柳藤、家具、鑄造行業增值稅平均稅負率低于核定的茂名地區平均稅負率10%,或者稅負率長期固定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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