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協定》全稱為《亞太經濟社會發展中成員國之間貿易談判第一協定》,是在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主持和推動下,于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國、印度、韓國、斯里蘭卡、老撾、菲律賓和泰國共同在泰國首都曼谷簽訂的。我國于4年前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國。
根據《曼谷協定》,我國從2002年起對原產于孟加拉、韓國和斯里蘭卡的739種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對原產于孟加拉的18種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惠稅率”。2005年我國對原產于韓國、斯里蘭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撾的917個稅目的商品實施“曼谷協定”稅率,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917個商品實施與“曼谷協定”稅率一樣的優惠關稅稅率。我國企業進口《曼谷協定》項下商品,應由協議成員國直接運輸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對于非直接運輸進境的貨物,不能適用曼谷協定稅率,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并據以確定適用稅率。
“直接運輸”是指貨物運輸未經非受惠國關境或貨物雖經一個或多個非受惠國關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證明過境運輸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業運輸的要求,并能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未在非受惠國關境內使用、交易或消費,及除裝卸和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而接受的簡單處理外,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目前除老撾外各成員國均給予我國不同幅度的特別關稅優惠。廣西出口企業應熟悉掌握《曼谷協定》原產地證書的申領和申報要求,到檢驗檢疫部門申領《曼谷協定》產地證書,申請適用《曼谷協定》優惠稅率,由此獲得關稅減免,降低成本,可以在國際市場中獲得更多的競爭優勢。
充分利用《曼谷協定》的關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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