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對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又作出新的調整,新機制將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機制是從 2004年開始執行;而在2004年之前,還有幾次出口退稅率的改變。出口退稅政策變動比較頻繁,但從中可以發現政策變動的規律和指向。
出口退稅是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目的是鼓勵出口,但在國際貿易中并不被視為貿易保護措施,原因有兩個,一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等間接稅是對消費行為征收,而出口貨物并未在國內消費,因此,應免征或退還這些稅款;二是出口貨物的零稅率可以避免國內國外雙重課稅。
從這些依據出發,出口退稅應該是全額退還,征收多少退還多少;與這個原則相伴隨,則是誰征收誰退還。但這兩個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并不能被很好地執行。
高退稅率名義上使出口企業享受更多優惠,但它們實際遭受的可能是損失。退稅率高,出口增長就快,應退稅款的數額增長率也高,這幾年來大大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而國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提高用于出口退稅的款項,導致出口退稅指標遠遠少于應退數額,于是出現拖欠出口退稅。結果是,在高退稅率下,卻有大量出口企業虧損嚴重。到2003年,如此情勢已難以為繼。
當時,出口退稅不能及時兌現,也被認為與中央與地方權責不對稱有關。增值稅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享,但出口退稅卻由中央財政全部負擔。誰征收誰退還的原則沒有得到體現,導致征收的稅不能全額而且及時退還。
2004年進行出口退稅改革,否定了全額退還原則。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對不同產品實行區別對待,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實行較高退稅率,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實行較低退稅率甚至取消出口退稅,一般性出口產品的退稅率也有所降低。平均下來,出口退稅率比之前的15%下調了3個百分點左右。
與此同時,卻強調并堅持了誰征收誰退還的原則,實行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以2003年底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基數內仍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超基數部分則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分擔。
2004年的出口退稅政策取得了很大成果。因為調低了退稅率,退稅數額的增長勢頭有所緩解;而且由中央與地方分擔,用于出口退稅的款項大大增加。 2004年,不但基本沒有新欠退稅款,而且基本還清此前積累的2000多億元欠退稅。雖然退稅率有所降低,出口企業名義上享受的優惠減少,但因為能夠及時收到退稅款,它們的經營情況更好,積極性更高,這兩年出口及順差的高速增長就是證明。
但75∶25的分擔比例增加了地方財政的負擔,而且出現新的不公平。增值稅是在生產加工地征收,但退稅卻發生在出口地,對于那些產業鏈比較長、生產加工和出口不同地的產品,出現了征稅和退稅主體不一的情況。沿海地區出口額大,需要承擔的退稅也比較多,但增值稅的征收并沒有相應增加,負擔比較重。有些地區因此而限制出口企業到外地區采購產品,甚至限制成立出口企業,出現了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
誰征收、誰退還的原則還是沒有能夠實現。從技術和效率的角度考慮,這個原則確實難以實行。那就不如適當改變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的機制。這次退稅機制改革正是如此,其主要內容是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規定超基數部分由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地方財政負擔可望減輕,而地區之間不公平的程度也將降低。
出口退稅政策的兩個原則都沒有得到完全執行,但效果卻比以前更好。表面看起來,這會損害政策本來的目標和公平的原則,但實際上,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能夠有效執行的政策才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體現著公平和政策目標。
改變中央與地方退稅分擔比例 重公平也要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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