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32號 ),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 年12月31日期間,國產重型燃氣輪機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IFA、PG9351FA+E、M701F 的重型燃氣輪機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即國內生產企業在銷售上述3個型號重型燃氣輪機時享受免征增值稅的 優惠。同時企業為生產該重型燃氣 輪機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產品既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又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是很罕見的優惠。通常的規定是,因生產免稅產品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第二,對國內企業生產重型燃氣輪機所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進口原材料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免征關稅文件另行下發。
第三,執行期限留有余地。該《通知》還規定,如“十五”期間國家稅收制度沒有重大調整,上述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至2007年底。
國產重型燃氣輪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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