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費改稅,并不會給消費者帶來額外負擔。原來費率為10%,如今稅率也采用單一比例稅率,仍為10%。且納稅人、征稅范圍、征收環節也無二致,只是相當于消失一種費,增加一種稅而已世界各國稅和費都是普遍存在的,作為政府收入的兩根擎天柱,支撐起財政開支。在發達國家,通常以稅為主,以費為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調查結果顯示,發達國家的非稅負擔,占政府收入的10%-20%,也就是說,稅收要占財政收入的80%以上。而我國,稅和費幾乎打成平手。1997年,各級政府收費項目高達6800項,年收費額以15%的速度增長,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居全球之首。
稅費結構失當,不僅使企業不堪重負,老百姓也怨聲載道。車輛購置稅的前身,是車輛購置附加費。于1985年起征,征收單位是交通部門。
作為政府性基金,專用于國家公路建設,最初征收領域是在生產環節,由海關和汽車制造廠代征,進口車收費比例為車價的15%,國產車為10%。1993年,國家對收費環節做了調整,將其改到了車輛購買階段,由交通部會同公安部門征收,不再劃分進口車與國產車,費率一并調整為車價的10%。
15年來,車輛購置費的征收為公路建設籌集了大量資金,我國累計建成公路41萬公里,高速公路在短短10年內超過了1.6萬公里,躍居世界第3位,還有4000多個鄉鎮修通了公路。
隨著時間的推移,車輛購置附加費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最突出的,就是收費養人,坐支挪用。所謂收費養人,指的是本應專款專用的收費,其中很大一部分,成了稽征隊伍(據統計,2000年,這支隊伍多達1.3萬人)的“人頭費”,收的錢相當一部分發了工資,收費成本較高。坐支挪用一詞,非常形象,又收又支,預算自己做,費用自己收,相當于體育賽場上,即定規則,又打比賽。
2001年1月1日,中國政府決定,取消車輛購置附加費,以車輛購置稅取而代之,成為新一輪費改稅的先行者。從理論上講,以費代稅,能夠較好地解決收費養人、坐支挪用等問題。這是因為,各地稅務部門,負責稅收征管,原本就有一支稅務稽征隊伍。車輛購置稅出臺后,他們無非是工作任務增加了一塊,但是,由于稅收人員業務精通,新稅種征收操作又比較簡便,只要提高征稅的自動化水平,稅務部門就完全可以勝任。
從國際通行做法看,發達國家普遍通過稅收的形式,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極少采用收費的辦法。因為稅收行為比收費行為規范,收支要納入預算,實行規范化財政管理,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兩相比較,費改稅的好處不必贅言。
2001年初到2002年末,是交通稽征隊伍調整的過渡時期。在這兩年中,仍保留原交通部門的隊伍,并把他們繼續留在交通部,由稅務總局委托其代征車輛購置稅,這個暫時性措施,并在2003年1月1日廢止。
對于稅款,只征不用,確保稅收專款專用,從而有效杜絕了坐支挪用現象的發生。
以納稅人為例,與以往的費相同,都是符合兩個條件:在征稅區域(我國境內)、有應稅行為(購置應稅車輛),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就是納稅人,應當依法交稅。
車輛購置稅中的購置,有六層含義,依次是購買、進口、自產、受贈(包括接受免稅車輛)、獲獎、以其他方式(如拍賣、抵債、罰沒等方式)獲得應稅車輛,但不管那層含義,各種購置方式,最后將殊途同歸——自用。
換句話講,所有的購置行為,必須是為了自用應稅車,而不是其他用途。這里所說的車輛,涵蓋五類,即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至于征管,仍實行一次征收制度,稅款必須一次交清,對于已經交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報廢前不再征收,即使中途易主,也不再加征。
一般情況下的車輛改型,也無須再次上稅。不過,倘若發動機或者底盤等大部件,要改頭換面重新配置,那么,就不再享受免稅優惠,而要依據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作為其最低計稅價格。以上這些,與車購費征收時的規定,沒有區別,也沒有增加額外負擔。
車輛購置稅盡管在開征前夕,許多人擔心會增加負擔,甚至出現了排隊擠購新車的現象。但事實是車輛購置稅順利開征,各種傳言便不攻自破。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從價定率是指,應稅車輛的價格(計稅價格),是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購買”自用的情況下,其車輛計稅價格,是納稅人為買車,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對于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包括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其他四種購置方式,即自產自用、受贈自用、獲獎自用和其他方式取得自用,這些應稅車輛,由于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成交過程,其計稅價格,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核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針對不同類型車輛,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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