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技術進口,規范稅收減免程序,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對技術進口所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對于符合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外國侖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通知指出,對外商提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所列舉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且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需減免所得稅的均應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外商申請辦理所得稅減免的,可委托技術進口受讓方辦理有關手續。受讓方首先應向為其登記技術進口合同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關于建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函》。
通知明確,對于技術進口合同中有進口限制類技術的、合同條款中存在嚴重限制性條款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內容的、以提成費方式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提成率超過5%這三種情形之一的,均不視為稅法規定的“條件優惠”,原則上不得出具建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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