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是部分下崗失業人員,一種是安置失業者的企業
記者昨天從廣州市稅務局了解到,近年來,為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和企業招收下崗失業人員,廣州市國稅局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陸續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相關稅收,截止至今年9月底,該局系統共受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減免稅24戶,減免稅款163.84元;辦理下崗失業人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免稅18.8萬元,已退稅18.96萬元;辦理814戶下崗失業人員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1.2萬元。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免征增值稅
按規定,此次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的下崗失業人員,包括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從2003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月銷售額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月銷售額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銷售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稅。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憑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及《失業證》,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可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安置三成失業者企業可減免所得稅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新辦的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員工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含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對現有的上述兩類企業新增加的崗位,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廣州兩種情況可享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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