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稅總局日前頒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稱,企業在債務重組中所獲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此舉將使今后包含巨額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的重組成本大幅提高。
債務重組是很多虧損上市公司重組中的必經之路,其中涉及的債務數額往往十分驚人。這當中所產生的收入在稅務上如何處理一直缺乏細則,新《辦法》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辦法》規定: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也就是說,如果虧損上市公司在重組中獲得債務減免,那么所減免的部分,從稅務的角度,就被視為當期收入,列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成本將提高 重組所獲收入應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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