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有關通知,將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的有關增值稅起征點調高至每月 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確定為每次(日) 200元。
根據國稅發 [2003]149號文件介紹,從 2004年 1月 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增值稅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 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 200元。
另外,農產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現行《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 1995〕 52號)確定,并報總局備案。而“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 50%(含 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 50%。
國稅總局表示,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是國家鼓勵社會就業、提高經營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對于從事農產品以外其他貨物銷售的納稅人,要嚴格執行起征點調整政策的規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增值稅起征點調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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