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加快農民增收步伐。
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提高一倍多
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大幅度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
其中,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將由現行的月銷售額600至2000元提高到2000至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由現行的月銷售額200至800元提高到1500至3000元;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至800元提高到1000至5000元;以銷售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月增值稅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
同時,納稅人按次納稅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也得到相應提高。增值稅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每次(日)銷售額50至80元,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150至200元;營業稅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以銷售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按次納稅增值稅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試點地區四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取消農業特產稅后,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上述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間到全國全面取消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之前。
此外,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且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也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免辦稅務登記
優惠政策要求,稅務機關對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如果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市場內的經營者及其經營的農產品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則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由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是為了防止部分農民因難于證明而享受不到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涉農稅收起征點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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