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發布《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條件》后不久,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又公布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的出臺,將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八種損失扣除需審批
《辦法》規定,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但企業因下列八種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這樣,就可能存在以下情況:在《辦法》出臺前,企業有因上述八種原因之一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且未經稅務機關審批就已作了申報扣除。但根據新規定,企業年內必須履行審批,如果不符合扣除標準的要求,就會出現稅務機關不同意予以扣除的情況。在此情況下,企業勢必要進行納稅調整,進而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
影響上市公司年度業績
影響的具體情況怎樣呢?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原則和稅收法規,在確認企業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范圍方面存有區別,因此,按照財務會計方法計算的利潤(即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也稱應稅利潤)就不相同。這種因費用扣減范圍不同而產生的差額,就是所得稅會計上的永久性差異。在僅存在永久性差異的情況下,應稅所得等于稅前會計利潤加(減)永久性差異,應交所得稅等于應稅所得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影響稅后凈利潤數額為財產凈損失額與所得稅稅率之乘積。在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的情況下,《辦法》的施行對一些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影響無疑是直接和巨大的。
總體而言,《辦法》的出臺可能將對以下上市公司業績重大影響:
1、發生較大呆賬損失的金融類上市公司,如上市銀行、證券公司等;
2、借款給別的企業而造成借款損失的上市公司;
3、應收、預付賬款累計金額較大進而發生壞賬損失的上市公司;
4、因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等損失的上市公司;
5、由于種種原因發生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造成財產損失的上市公司;
6、上市公司投資其他企業,而被投資方遭解散、清算進而發生投資損失的;
7、受政府規劃搬遷、征用影響等發生財產損失的上市公司;
8、經評估資產縮水嚴重、發生較大財產損失的上市公司。
《辦法》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納稅調整將在年度終了時一次性集中進行,這將直接影響有關上市公司的年度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