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主要職能是行使稅收執法權,進行稅務行政管理。強化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是稅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礎。長期以來人們在認識和執行上都存在偏差。片面認為“治稅”就是治納稅人,只強調怎樣把別人管好,卻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權。形成只治“民”、不治“權”的局面。從各地稅務機關暴露出的大案要案看,如果不加強對稅務人員手中權力的監管,聽任個別人濫用權力,其危害遠遠大于個別人的偷稅行為。
監督制約機制對于規范和約束稅收執法權力,保證權力的正確、合法、有效行使等,發揮著重要作用。把加強廉政建設,懲治腐敗作為它的首要任務是十分正確的。廉政建設必須“標本兼治”。我們在抓緊查處大案要案的同時,從體制、機制、制度入手,通過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辦法,管理、規范稅收執法權。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要在全面推進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從執法權行使中問題較多或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崗位入手,從監督工作的薄弱環節、制約機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進行重點監督。從目前稅收執法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看,征收環節主要應從稅款的征收、入庫、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環節主要應從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出口退稅審批、停歇業戶管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方面,稽查環節主要應從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四個程序,以及稅務行政處罰等進行重點監控。
只有建立起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才能使權力的行使形成一個管理上的“閉環系統”,從權力的設定、實施、檢查到責任追究形成完整統一體。如果只行使權力而沒有責任,必然會造成濫用權力、違法行政,如果追究責任的標準和辦法不明確,無法追究責任,必然使責任制度流于形式。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制度,要以稅收工作職位為單元,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責任分解,層層落實,責任到人,要把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作為第一責任人,形成完整的責任制度體系。要規定執法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標準、辦法。要制定執法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執法中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一律按責任大小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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