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協委員的一項關于取消農民工勞務稅的提案,近日得到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回復及落實。
青海省政協委員金生光在今年4月的一份提案中說,青海省目前在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務關系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收入按5%征收營業稅,并征2%的個人所得稅。而向農民征收這兩項稅收,是視農民因從事第二職業、是營業行為而征收的,個稅也是按個體戶的情況而征收的。這兩項稅收明顯不合理。農民是低收入群體,無論哪一種勞動者,個人收入所得超過規定納稅額度的,應統一征收個人收入所得稅,沒有超過者則不能征收個稅,更不能征收其他特別稅收。簽了勞動合同參加社保的就征個稅,沒簽合同或未繳納社保就征勞務稅,有損農民工利益。
該提案先后經青海省委書記趙樂際、省長楊傳堂批閱后,由青海省地稅局第一時間作出回復。回復稱,目前,青海對勞務費收入征稅主要是指一些單位對臨時傭工支付勞務報酬時,需要勞動者出具勞務發票,稅務機關在開具發票時對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稅。在具體計征時,又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和不能提供兩種。在征收管理中,沒有分農民工還是其他勞動者,只要符合征稅條件,均要統一征收。
地稅部門認為,鑒于青海省提供臨時勞務的多是低收入者,為了給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提供寬松環境,將對現行規定進行調整。在開具發票時放寬條件,對臨時雇傭的勞動者,凡能夠提供證明,證明其取得的勞務收入每月不足1000元的,不征收營業稅;對勞務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只要能提供具體勞務天數,一律按天數折算成日勞務收入額,折算后日收入額達不到100元的不征收營業稅。對于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勞務收入,相應不再附征個人所得稅。
據悉,提出建議的金生光委員認為,該回復及時、全面,他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回應表示滿意。
青海政協委員建議取消農民工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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