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按營業額的5%繳稅
市地稅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于2月3日出臺了《加強我市代理業營業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代理業營業稅的征收進行規范和指導。
《辦法》規定,從事代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以及其他代理業務的,按向委托方實際收取報酬的5%繳納代理業營業稅。如果納稅人兼營有免稅、減稅項目,要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辦法》還規定,代理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代理業納稅人收到代理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代理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應向其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3個月內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未征收稅款,代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補征稅款。(朱江淼 張紅曉 趙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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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務營業額咋算?
廣告代理: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各種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物業管理: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勞務公司:對從事勞務的公司,應以其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金融企業:對金融企業從事委托收款業務的,如代收電話費、水費、電費、燃氣費、信息費、學雜費、交通違章處罰款等,應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平頂山市出臺代理業營業稅征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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