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一份批復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表示,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其應納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具體到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業內人士指出,“打包”債權是指包含若干債權的債權包,在處置“打包”債權的時候,要對不同的債權分別進行處理,這樣處置過程中涉及到的可能是部分債權。因此,在處理個人取得“打包”債權的所得涉稅問題時,就要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個人通過招標、競拍等購置債權所得應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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