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盡快扭轉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今年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為進一步促進農民增收,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相應出臺了涉農稅費新政策。本刊編輯部及時將有關涉農稅費政策加以匯編,供廣大農民朋友參考。
1.農村稅費改革政策
按照中央1號文件精神,2004年我國農業稅稅率總體上降低1個百分點,同時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或免征農業稅。各地要嚴格按照減稅比例調減到戶,真正讓農民得到實惠。要據實核減合法征占耕地而減少的計稅面積,加快推進配套改革,繼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要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鞏固治理利用職權發行報刊的成果,積極探索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途徑,盡快制定農業稅的征管辦法。
2.涉農收費新政策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取消、免收和降低標準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農收費項目。其中,取消的涉農收費有3項:國內植物檢疫費中的檢疫證書費,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中的獸醫衛生條件考核、發證和定期技術監測收費,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中的寄住證工本費。
對農民免收的收費有8項: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取水許可證費,涉及農村中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的水資源費,建設用地批準書工本費,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對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農民收取的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農村義務教育借讀費。
降低標準的涉農收費有4項: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農機監理費,漁業船舶檢驗費,海事調解費。
“十五”期間,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不再審批出臺新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3.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5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一是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五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執行上述政策,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的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強調,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政策執行。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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