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下崗失業人員詢問:增值稅、營業稅達不到起征點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了,怎么才算達不到起征點?個人所得稅為什么還要征呢?
西寧市國稅局城中分局陳國民、張群力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稅收政策規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對采取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包括按綜合征收率或按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等方法的納稅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納稅人所得相應增加的實際情況,本著科學、合理、公開的原則,重新核定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定額。
對原按照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不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而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改變原附征方法,重新確定與新情況相適應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
新聞鏈接
為了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的月銷售額頭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點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一200元。同時,還規定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個人,但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稅收政策規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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