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出通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收。
通告規定,本市范圍內未安置或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規定比例的單位,為地稅機關代征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對象。繳納金額的計算辦法:(年末在職職工總數×1.5%-在崗殘疾職工人數)×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數。用人單位上年度發放在職職工年均工資達不到當地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可按實際發放工資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8月—9月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時間。2002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時間為2003年9月1日-10月30日。各單位收到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的《濟南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三十日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濟南地稅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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