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房地產經營業者應于4月20日以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逾期未報者不再受理記者從市地稅局了解到,銷售積壓空置商品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免稅待遇的房地產經營業者,應于4月20日以前向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申報審批手續,逾期未報者不再受理。
據了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我市有關文件規定,商品房建設開發業戶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積壓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銷售的,可依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待遇。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自1999年8月1日起,為符合規定條件的眾多商品房建設開發業戶照章先后辦理了免征營業稅申請審批手續。
此項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北京地稅部門提醒享有上述文件規定相關稅收優惠利益的納稅人,應于2003年4月20日以前向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并特別指出,逾期未報者,不再受理。
北京積壓房免稅手續下月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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