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進行規范。
通知規定:一、凡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包括此內容條款的,旅行社為游客購買返程機車船票的實際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二、鑒于旅行社為異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無法收回,旅行社提供的為異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復印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三、凡屬于個人(集體)旅游等消費性質的機車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將規范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