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2日發布2003年第六十一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的反傾銷終裁決定,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應國內產業申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80/20)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間,經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由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于2003年6月10日發布初裁公告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調查結果,商務部現作出終裁決定,即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公告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
我國對日韓美甲苯二異氰酸酯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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