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綜合新華社報道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13日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
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后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產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
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昨在答記者問時稱,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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