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媒體刊出文章《高收入白領的公積金避稅策略》指出,員工通過多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方法,可以減少繳納個稅。但地稅部門昨天明確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單位和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應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稅,不再享受免稅政策。
該文中依據“個人每月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是不用納稅的”和“根據公積金管理辦法,職工是可以交納補充公積金的,補充公積金額度最多可交至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30%”這兩點,指出通過多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方法,可以減少繳納個稅,達到避稅。
然而,地稅部門解釋,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2004年度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規定繳存比例為8%,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10%,同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調整為1202元。根據京財建[1998]546號、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的規定:只有在規定基數、規定比例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經審批后超上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支出部分可以全部列入成本或費用;單位職工繳存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超規定繳存或未經批準超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單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職工應照章繳納個稅。
北京市補充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工資 不再享受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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