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系列最新規定的出臺,我國促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力度進一步加大。現在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這些人員的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5日在此間對新華社記者作了介紹。
這位負責人說,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結構合理、覆蓋廣泛、多層次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主要可歸納為三類。
一是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在已經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中,約有30%是自謀職業。為了鼓勵扶持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輕他們的負擔,國家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且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自2003年1月1日起,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3年免稅期滿,如果達不到規定的起征點,可以免繳個體經營的增值稅、營業稅。
二是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服務型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就業容量大,而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則具有適應下崗失業再就業的特點,為了鼓勵這些企業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國家給予了相應的減免稅收優惠。
新辦企業是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國家對此給予了較大力度的優惠:在2005年底前,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吸納比例不足30%的,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的倍數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即每吸納1%,減免2%的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只從事零售業務的,按同樣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除營業稅以外的政策優惠(因為商業企業不納營業稅)。
對于現有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同樣給予稅收優惠:對于現有服務型企業以及只從事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崗位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內,每年享受減征3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于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以及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2005年底前,每吸納一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企業所得稅不足扣減的,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連續扣減不得超過兩年。
三是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余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輔業改制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一是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四是與安置的富余人員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稅務總局細釋“個人和企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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