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稅改研究報告已轉到銀監會
6月25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對信托稅改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初步的研究報告,并已于5月份將該研究報告轉到中國銀監會非銀司,不久兩部門將就此問題進一步溝通。久懸未決的信托征稅問題或許將會得到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6月25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托產品投資收益也是應該納稅的。如果信托產品投資人為法人,信托收益應該計入應稅所得;如果信托產品投資人是自然人,信托公司應該代扣代繳。不過,這一問題還需要和銀監會談。
事實上,信托業整頓之后,從去年7月推出的第一份信托產品至今,幾乎所有信托產品的招募說明書中,都無法將信托產品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說清楚。各信托公司幾乎都表示要等待相關政策出臺才能解釋這一問題。
信托界人士認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是一種建立在信托契約基礎上,為委托人和受益人謀求利益最大化或管理信托事務的業務,其性質與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基金受益人建立的契約關系是一樣的。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就頒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基金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征收問題,但對在信托財產管理過程中的稅收征管問題,卻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為了信托業的發展,是該給信托稅收征管一個明確說法的時候了。
早在去年8月,信托公司當時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就和國家稅務總局就信托中的稅收問題進行溝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員就曾指出,制定專門的信托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當時已經進行的信托業務活動,適用于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財產信托中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使得信托公司目前很難開展這一代客理財業務。這位負責人舉例說,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委托人可以把房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但雙方發生信托關系伴隨著產權的轉移,這時要交納一定的稅金。而當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房產還給委托人的時候,同樣發生了產權轉移,還是要交納稅金。因此雙重納稅會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阻礙信托業務的開展。
國家稅務總局的這位人士指出,信托的稅收問題散落在各個稅種之中,關鍵是怎么協調各稅種之間的關系。該人士透露,在新近的研究報告中,沒有涉及到財產信托的所謂“雙重征稅”問題。因為國外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但國外的財產信托發展很好,因此這不應該是阻礙財產信托發展的關鍵問題。關鍵問題是信托公司沒有找到開展這一業務的盈利點,銀監會應該加強信托公司的業務分析,這是需要和銀監會談的一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信托產品收益應該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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