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工作不免稅
有一家企業聘用了幾位退休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每人每月支付工資2500元。該單位在發給工資后并沒有代扣其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按照有關稅法對未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并責令該單位將應扣未扣的稅款9000元補交國庫。單位財務人員認為,他們聘用的是退休人員,而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無需再由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其實,按照稅法規定,退休人員退休后再工作,無論是在本企業留用還是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都不在免征之列,應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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