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如果發現中介機構為被審核企業出具的報告造成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該中介機構也將被處以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視其情節在以后3年內將該中介機構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機構名單,予以公布。這是記者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獲悉的。
同時,記者了解到,根據剛剛頒布的《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審核業務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只有近3年內未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處罰的稅務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才有資格從事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和稅前扣除事項審核業務工作(簡稱審核業務工作)。
此外,具備從事審核業務工作的中介機構,需要填寫備案表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在每年11月20日--30日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資格、業績、有無違法行為等進行核實后,統一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備案,稅務局將于每年年底前向納稅人公布從事次年審核業務工作的中介機構的名單。凡是已備案的中介機構,無論是否實際從事了審核業務工作,都必須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將上一年度匯算清繳審核業務工作情況報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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