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全國人大正在對家庭財產申報制等數項反腐建議做立法準備的消息傳出后,另一項反腐措施——遺產稅也箭在弦上。9月3日,反腐專家王明高向《青年參考》記者透露了他們設計的遺產稅實施方案。
9月3日,反腐專家、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黨員管理處副處長王明高在電話中告訴《青年參考》記者,建立遺產稅、贈與稅、實施“金融實名制”與健全“家庭財產申報制”一樣,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早在2000年,國稅總局就委托王明高參與遺產稅的設計,原因在于他的另一重身份:國家社科規劃“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
遺產稅成反腐利器
談到遺產稅的反腐“功效”時,王明高稱,征收遺產稅可以淡化腐敗動機。腐敗行為同任何投資行為一樣,行為人實施腐敗時必定會衡量“收入”和“成本”的對比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之所以有人愿意冒著風險,大肆進行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均是受獲利動機的驅使。如果“成本”或風險大于“收入”,人們將不會去賺取這種“收入”。在我國現階段條件下,腐敗行為的現實風險和成本還是比較低的。
他強調,開征遺產稅可從兩方面提高腐敗“成本”:一是遺產稅直接增加了貪污受賄者的“經濟成本”,這些人冒著巨大風險所得到的收入,最終有相當一部分以稅收形式上繳財政。
二是遺產稅大大增加了腐敗行為暴露的可能性。貪污受賄者的行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為,其所得必然不能見光。“遺產稅的開征必定會促進金融實名制、家庭財產申報制等相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當政府官員的家庭財產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時,其趨利心理也就會有所收斂”,王明高如是說。
除此之外,他提到遺產稅的另一重反腐“功效”作用,征收遺產稅可以將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轉化為國家收入。
檢察機關調查表明,我國每年實際發生的腐敗問題大大高于已經處理和解決的腐敗問題。即使通過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使這些問題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處理人數過多,嚴重削弱黨的威信、動搖黨的執政基礎。
有鑒于此,王明高認為,在開征遺產稅后,相當部分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將通過稅收方式轉化成國家收入,并且繼承次數越多,轉化越徹底。如果說嚴厲的紀律與法律懲處對腐敗行為有“堵”的作用,那么遺產稅的征收對腐敗行為則能起到“疏”的效果。
起點過低會打擊弱勢群體
征收遺產稅的一個難點在于應稅額的確定。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是要明確開征遺產稅的目的。有的學者認為開征遺產稅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財政收入,因而主張低起點征稅。
對此王明高評價道:“這種主張未免片面。綜觀世界各國,遺產稅稅源都不廣,遺產稅收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例都較低”。實際上,開征遺產稅確實能增加財政收入,但其主要目的是對少數占有大量財產的人征稅,限制財富過分積聚于個人,以調節社會分配。
在他看來,如果起征點定得過低,比如有學者建議為10萬,則很可能打擊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如果設置較高的起征點,可把征管力量集中在一些大戶上,把該征的稅收征上來,同時也可以減少稅收成本。
在王明高的設計中,我國遺產稅的起征點定為8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數字中還包含著房產價值。“大家也許會認為80萬太低了,在北京80萬可能連房子都買不下來”,他揣測著人們的反應。但他強調,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地區經濟水平、地區個人收入財產擁有量差距較大,80萬只是一個“全國平均值”。
據王明高調查,一個清廉正規的官員,其房產平均值是20萬—30萬,“一輩子下來所有的也不過五六十萬”。但他同時承認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在北京、上海、廣州等高消費、高收入的城市,遺產稅的起征點應該相應提高,具體數值應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
為此,在遺產稅設計的時候,王明高建議將遺產稅劃歸地方稅,這樣可做到區別對待、有效征收的目的。同時由于遺產稅的征收,有賴于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這樣還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
至于我國遺產稅的具體稅率,由于國際上一般采取超額累進稅率,遺產越多稅越多,因此他認為我國的遺產稅稅率也應選擇累進制,可考慮分為6級(見表格):
級別 應納稅遺產額(萬元) 稅率(%)
1 10以下 5%
2 10-50 15%
3 50-100 25%
4 100-300 35%
5 300-500 45%
6 500以上 55%
遺產稅設計方案已上報 80萬元可能成為起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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