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將在郵電通信業中實施稅控管理
為加強發票管理,規范發票的開具行為,減少企業自印發票的使用范圍和數量,市地稅局印發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郵電通信業實施稅控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4」198號),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對郵電通信業納稅人實施稅控管理。郵電通信業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行選擇使用單機版稅控裝置或網絡稅控管理。同時市地稅局啟用了《北京市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專用發票》(折式、卷式),納稅人可按照稅務行政許可規定的程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領購事宜。現郵電、通信業納稅人使用的企業自印發票,從7月1日起不再進行批復印制,所使用的自印發票可以延用至 12月31日。現行的《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折式、卷式)更名為《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折式、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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