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已明確規定應在生產、經營地進行稅務登記,從法律上彌補了舊稅法規定不明導致的“異地納稅”現象。然而,現行的《北京市地稅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尚未進行修改,房地產開發商利用現行的管理辦法的漏洞“異地納稅”,造成了國家巨額稅源的減少。調查表明,因異地納稅僅朝陽區在住宅開發銷售營業稅一項上就減少稅收23.8億元。
23.8億元稅收減少于“異地納稅”中“目前,在房地產業‘異地納稅’的現象非常普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維究介紹,房地產開發公司注冊在一地,開發建房在另一地,但仍在原注冊地納稅,而并沒有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冊、開發均在一地,但至銷售房屋時卻在有納稅優惠的另一地重新注冊公司進行銷售并在該新注冊地納稅是“異地納稅”常用的方式。
據了解,朝陽區房地產開發“異地納稅”的情況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而越來越突出。目前,在朝陽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已開工、在建或者已竣工開始銷售的住宅項目共有145項。其中,項目在朝陽區開發但在外區、縣注冊的開發公司共62家,僅有8家開發公司在朝陽區納稅,共計96.04萬平方米,若按每平方米5000元人民幣計算,納稅為2.4億元人民幣;其余未在朝陽區納稅的54家開發公司開發總面積計952.5萬平方米,若按每平方米5000元人民幣計算,應在朝陽區依法應納經營稅為47.6億元人民幣。
正常情況下,47.6億元人民幣中的50%即23.8億元人民幣應上繳國庫/稅,另50%即23.8億元人民幣為朝陽區政府可以收繳的地稅。然而,房地產開發商的“異地納稅”,按照部分遠郊區縣政府“引稅政策”,僅收取納稅人本應納稅的50%,即23.8億元人民幣的一半11.9億元人民幣的地稅,國家也只收取另外的50%,即11.9億元人民幣的國稅,兩者相加,國家總體上共收23.8億元人民幣(包括國稅和地稅)。朝陽區為零稅收。這樣總體算來,僅在這些住宅項目的營業稅一項上就減少了國家稅收23.8億元人民幣左右。
23.8億元緣何減少“目前,北京市實行的注冊地稅務登記制度的不盡合理,是使朝陽區高達23.8億元的稅收收入‘合理合法’減少的重要客觀因素。”朱維究說,依據現行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登記實行的是注冊地登記制度。根據該制度,房地產公司一旦成立,在其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就應在其注冊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冊)登記。因此,從理論上說,所有在來朝陽區開發之前已在外地注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如果它們不愿依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將稅務登記變更至其目前的開發地(經營地),那它們的所有稅收就都在其注冊地交納。
造成稅源流失的另一個原因是,由于注冊地登記稅務制度的存在使許多先在外區、縣注冊后到朝陽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公司,以及一些明明先是在朝陽區登記注冊但在經營銷售時又千方百計設法遷至實行優惠返稅政策的偏遠區、縣登記注冊進行銷售的公司,根本不在朝陽區項目地納稅。
“其次,部分區縣在實行‘優惠’引稅政策中形成的法律或政策真空也是納稅人能夠‘合理合法’的‘逃稅避稅’的另一重要原因。”朱維究稱,某些區縣對房地產開發納稅實行的優惠政策多達19項,少交稅額占應交稅額的50%,甚至更多,這當然大大降低了房地產開發商的生產成本,自然導致納稅人想方設法到交稅少的地區納稅。
注冊地稅務制度亟待完善異地經營的企業,尤其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交納稅費成了大家關注的話題。
有專家認為,在一個地區開發,占用了該地區的資源,當然要交納一定稅費。但也有專家認為,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不會停留在一個注冊地搞項目開發,那么,在多個城區的開發是否意味著要在多個地區注冊呢?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老總表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在宏觀調控下調整不合理的征收稅率以及征收辦法。
2002年10月15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2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應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這就為房地產開發在開發地、經營地納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異地納稅使朝陽區失血23.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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