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在電子城的高速發展中,稅收優惠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電子城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內容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2002年電子城科技園共計減免稅收2.6億元。但是在不斷改革發展的21世紀,部分稅收政策已不適應企業的發展。
首先,稅收優惠針對性不強。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實行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只是針對企業的性質,而并不重視企業從事什么經營活動,致使有些企業在利益驅動下,千方百計地要戴上高新技術企業的“皇冠”,卻并不注重對科研力量的投入,一些高新企業名不符實。
其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發達國家用于支持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如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投資抵免,加大費用列支和提取風險準備金等。而我國主要采用直接優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稅率優惠和稅額減免,這種事后利益的減免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前期技術性投資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發展壯大。
第三,對高科技風險投資行為及風險投資公司的優惠政策還是空白。
高科技企業具有高投入、高產出的特性,也就自然有了高風險性。在發達國家,政府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普遍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但我國對于這種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尚屬空白。
針對以上政策的不足之處,應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首先是完善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稅收法律體系,盡早制定出一部完整全面的、適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其次,對企業技術創新全過程給予系統完整的扶持,引入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技術開發基金等稅基式優惠手段,做到稅基式減免、稅額式減免和優惠稅率3種方式的有機結合;第三,建立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允許企業提取風險準備金,投資損失給予“充分損失補償”,即對風險投資損失,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潤進行彌補。
相關熱詞: 北京,電子城,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