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防止出現稅收征管漏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明確東北老工業基地工業企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政策的執行口徑和征管工作。
通知明確,2004年頒布的有關文件規定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進行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物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通知進一步明確,關于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通知還要求,對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物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不得疊加執行。方法確定后,不得隨意調整。企業選擇的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和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范圍一旦確定,也不得隨意調整。
財政部、稅總明確東北企業會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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