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出臺的一系列旨在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卻被意外發現存在重大“硬傷”。浙江省審計廳日前透露,由于現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本身設置不夠合理,客觀上為企業制造了“鉆空子”的空間,致使國家稅款大幅流失,并造成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
浙江省審計廳廳長謝力群26日在該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公布《浙江省2004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介紹,該省在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后發現,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效果與制訂政策的初衷存在一定的偏差”。
偏差的主要表現是,此項政策不僅使企業得到的優惠與企業的獲利水平直接掛鉤,且給了部分企業鉆政策空子的空間。“審計發現,同樣承擔了安置失業人員的企業,由于獲利水平的差異,得到的補償可能相差懸殊,”謝力群稱,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杭州元泰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僅安置一名失業人員,卻享受了減免稅收614.01萬元的優惠。
至此,浙江的“審計風暴”在國內首次公開披露了我國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硬傷”。據記者了解,事實上,一直以來,打此項政策主意的行為已在浙江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杭州余杭區審計局此前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該區2004年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有14家,共減免稅款994.68萬元,其中減免稅最大的企業人均達到119萬元,而最少僅0.17萬元,“兩者之間的差距達到700倍”。
對于上述行為的成因,謝力群給出的解釋是“政策設置不夠合理和科學”。近年來,國家有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企業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其核心內容是,新辦勞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超過企業總人數的60%,可免征所得稅3年,3年后當年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以上的,又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新辦服務型企業安置下崗人員達到30%以上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安置比例的規定,是這項政策存在的重大缺陷,”知情人士指出。
杭州余杭區審計局透露,該局的審計結果反映,其所調查的企業都規模小、人數少,安置幾名下崗人員,就能達到政策規定的30%比例,“從而以支付給下崗人員較少的成本,免繳了十幾萬乃至百多萬元的國家稅金”。浙江的“審計清單”也顯示,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減免稅款大大高于被安置人員所得報酬。
“減免的稅款最終大部分為企業經營者所得,不僅導致了國家稅款流失,還將使企業間出現不公平競爭,”有關專家認為。
浙江稅收優惠硬傷 僅安置一失業人卻免稅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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