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薌城區某私營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很后悔。原來,由于該企業的賬簿至上月7日才被法院解封,致使當月沒能按期主動到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納稅申報事宜,而被稅務機關酌情科處罰金200元,加收滯納金88元。該企業老板經詢問稅務人員才知道,若出現這種情況,只要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期納稅申報手續,經稅務機關核準就行了。該企業老板認為,這筆罰款和滯納金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主要是因為財務負責人不熟悉辦稅程序,才給企業造成了不該有的經濟損失。該企業老板隨按照該企業的有關規定,企業和財務負責人各自負擔了一半的罰款和滯納金。
分析:
事實上,上述罰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為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不能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稅收管理制度。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凡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允許延期申報。這里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如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所謂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影響,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由于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情形。納稅人遇有上述兩種情形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辦理申報。但要注意的是,延期申報不等于延期納稅,雖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是稅款還是要如期繳納的。因為,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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