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宮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不設銀行結算帳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帳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跨區域經營的連鎖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制定統一納稅后所地區間財政利益調整辦法,妥善處理好各級財政利益的分配關系,以確保連鎖企業門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受影響,以利于連鎖經營的發展。
根據調查,目前國內經營業績較好的連鎖企業,其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比例約為1∶5—1∶6,由于增值稅是共享稅,地方政府普遍更關注所得稅的繳納地點。連鎖企業實行由部統一納稅后,國家有關部門也會通過適當的方式,保證連鎖企業門當地的財政利益。
相關熱詞: 連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