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稅務部門頒布了《關于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其開發的產品種類而定:經濟適用房(含安居工程)為利潤率的5%,普通住宅為利潤率的15%,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為利潤率的20%,其他項目為利潤率的15%。而在《通知》頒布以前,海南省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統一按照利潤率的15%收取。
據了解,開發品種依據每平方米單位售價為標準,海口、三亞每平方米售價不超過4000元的為普通住宅,其他市縣不超過2000元的為普通住宅。
省征稅單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每年按照此標準進行所得稅的征收,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的,多退少補。
據稅務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海南省個別不正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的情況很多。有些房地產公司實繳納稅額與應繳納稅額相差高達十幾倍。據介紹,在2003年以前,海南省通常是在一個項目已經交付使用,或者房子雖然沒有交付使用,但價款全部收回后,對企業進行征稅。稅務人員常常需要到企業進行調查,耗費大量人力。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稅務部門對其征收所得稅的執行也很不滿。有開發商認為,海口市有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率不能超過10%,實際上,大多數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率只有5%左右,而按照利潤率的15%收取企業所得稅影響了企業的財務周轉。
海南新規定:經濟適用房繳稅額下調近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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