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明確從事代理海關報關業務的中介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第353號),明確指出:
2005年5月1日前已經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海關報關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營業執照和地方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當地國家稅務局補辦稅務登記。
2005年5月1日以后新辦的從事海關報關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上述中介機構的稅務登記代碼編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執行。
稅總明確代理海關報關業務的中介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