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的通知,福州市開發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稅時要注意四個時限。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于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此外,今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可截止到9月30日。
福建省國稅部門提醒申報退稅注意四個時限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