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稅務審批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成因
審批事項涉及范圍過大,事項過多,存在稅收權的濫用和不規范問題;稅務行政審批設定權的高度集中與審批事項設定中的隨意性、主觀性突出并存;審批環節繁多,審批事項普遍重納稅人義務和責任,對稅務機關內部各審批環節的義務和權限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各環節責權利的不統一;個別稅務審批事項隨著客觀形勢的發展對審批條件規定日趨嚴厲苛刻,已經影響了部分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管導致審批的職能作用被嚴重弱化;借審批之名行“權力尋租”和“亂收費”之實的現象在個別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分析上述缺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全能式政府”導致行政權無限膨脹,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錯位并存,稅務部門尤為突出。2.法律制度的缺陷使稅務行政審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可行性。我國現行稅收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規特別是行政規章的形式發布稅收規范文件,長官意志明顯,隨意性大,有些制度出臺就先天不足,缺乏操作性和科學性,個別明顯應該修改或廢止的審批事項遲遲難以落實到位。3.稅務行政審批定位存在偏差。稅務行政審批本質是一種行政許可,在于設立一種行政準入制度,進行事前審查或事后監督來調控經濟,對維護市場秩序、防范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一定作用。但是想僅僅依靠審批環節來杜絕或防范涉稅違法犯罪是不現實的,只會人為增加市場的門檻和壁壘。
二、完善稅務行政審批制度的措施
行政許可法將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所規定的“六項原則三項制度”,特別是取消了各部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設定權,對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乃至稅收執法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筆者認為,當前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從以下方面著力。
稅務機關作為國家主要經濟職能部門應準確把握稅收行政審批的定位,在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的基礎上,使稅務行政審批逐步淡化、退出稅務管理。稅務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監控不應當成為直接干預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理由。對現行稅收征管流程及職責要進行重組和整合,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逐一明確審批事項的時限,提高審批的效率。進一步擴大和整合辦稅大廳的服務功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職能”服務。
堅持不違法不介入的原則,大幅度減少前置性審批制度,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改革審批的具體形式,建立以審核、登記或備案為主要方式的審批制度,將部分審批事項移交給社會中介機構審核把關,以降低管理成本。
行政許可法實際取消了各級物價部門對行政性收費的審批權,明確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收費”,稅務行政審批將基本轉為“無費審批”,利益驅動的體制因素將基本消除。要充分發揮全省國稅系統金稅工程聯網,辦公自動化程度高等信息化優勢,通過網上傳遞、認證,盡可能縮短實際操作中稅務行政審批的時限。
要實行審批公示制度和重大稅務事項集體審批制度,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加強對審批權的監督制約,防止權力腐敗。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確定稅務行政許可聽證范圍,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有關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制度。稅務機關應強化國稅、地稅、海關和工商行政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形成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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