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批準,西藏自治區自1980年起對廣大農牧民生產經營免征農業稅、牧業稅、工商稅,實施“零賦稅”稅收優惠政策,以1979年的稅收收入統計數據為基數估算:僅農業稅和牧業稅在1980年到2004年的二十四年里免稅額就達到2.5億元。
中央對西藏農牧民休養生息、致富增收一直十分關心。根據西藏的特點和需要,中央對西藏實行“稅制一致、適當變通”和“從輕從簡”的稅收政策,以幫助西藏加快經濟社會發展。
為加快農牧業產業化進程,帶動農牧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西藏對部分具有較強帶動能力和競爭優勢的農牧業龍頭企業給予了較多稅收優惠。比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民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對農牧產業龍頭企業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農牧產業龍頭企業為農牧區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為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高新技術產品的,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在西藏已經出現了一批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農牧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有力地促進了農牧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農牧民增收。
為引導農牧區富余勞力走向市場,拓寬農牧民增收渠道,西藏對農牧民在農牧區從事建筑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農牧民在城鎮參與工程施工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的實施在引導農牧民進入市場,加大勞務輸出,促進農牧區富余勞力逐步向非農業和城鎮轉移方面產生了積極影響,同時也進一步促進了廣大農牧民持續增收。西藏還通過調高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牧產品的稅收起征點,進一步促進了農產品的流通。
統計資料顯示,改革開放以來,西藏的農牧業發展出現了可喜的變化,農牧區經濟得到穩步發展,農產品供求關系發生了根本改變,農產品由長期短缺轉變為總量基本平衡,基本實現了糧油肉自給。到2003年底,西藏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已達到1690元,同比增長11.1%.
西藏農牧民享受“零賦稅”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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