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不發售發票
批評教育、做書面檢查
根據《細則》規定,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納稅申報或未按規定錄入納稅申報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減免稅申請,無正當理由不辦理退稅,無正當理由不發售發票或不代開發票,對達到立案標準未按規定立案,稅務檢查時未按規定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按規定使用、填寫執法文書,未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未按規定進行稅收會計核算,未按規定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納稅資料的11種行為都將被予以批評教育或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擅自辦理稅務登記
通報批評
對于擅自辦理稅務登記或遺漏重要登記事項,未按規定審批延期納稅申報,未按規定方式核定申報方式或征收方式,未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未按規定保管、發售、審核、追繳或核銷發票,未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未按規定及時劃解稅款,未按規定實施稅務檢查,對稅務違法、違章案件應決未決,未按規定組織聽證,未按規定履行告知、送達程序,未按規定時限做出復議決定、對應追究執法人員過錯責任而敷衍結案、弄虛作假的12種行為,責任人將被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或予以通報批評,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并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故意刁難納稅人
責令待崗
據悉,出現違規審批延期繳納稅款,違規代開發票,違規使用或管理稅控裝置,違規實行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違規批準減、免、退稅,違規少征、預征或多征稅款,違規提退代征手續費,不如實上報欠稅、怠于履行法定程序追繳稅款,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稅務案件不移送,執行稅務機關以外單位制發的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涉稅文件,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不處罰,因執法過錯行為導致稅務機關行政訴訟終審敗訴,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13種執法錯誤時,責任人將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待崗,扣發當月津貼和年終獎金,并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等處罰。
設立稅款過渡賬戶
取消執法資格
設立稅款過渡賬戶,混淆稅款入庫級次,違規異地征收稅款,空轉虛收稅款,因執法過錯行為導致稅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執法過錯被責令限期改正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擅自出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將被責令待崗或取消執法資格,扣發三個月崗位津貼和年終獎金,并取消其兩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對以上稅收執法過錯,省地方稅務局將通過投訴咨詢電話12366,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地方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將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調查核實后,按規定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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