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10月21日起實行。《辦法》規定,集成電路企業出現偷騙稅行為將無緣稅收優惠。
此次出臺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對申請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須滿足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要求。“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是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的必備條件之一。《辦法》同時規定,集成電路企業一經發現有偷稅等違法行為的,經核實后取消該企業認定資格,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有關人士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企業享受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優惠政策,加速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
據了解,2000年,國務院出臺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包括給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的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00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制定了實施細則。2002年,財稅部門下發《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了“兩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
10月21日起 偷騙稅企業將無緣芯片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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