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強化土地稅收(包括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下同)管理,充分發(fā)揮稅收的經濟調節(jié)作用,促進土地的節(jié)約和集約利用,加強部門協(xié)作,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發(fā)《關于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11號),明確相關問題。
1、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對于通過征用或者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權或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xù)后,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當地的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獲取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
2、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土地稅收數據庫內的信息。要定期將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的地籍資料等相關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并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稅收的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應收盡收。
3、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xù)。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lián)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4、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協(xié)商,創(chuàng)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fā)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tài)監(jiān)測及基準地價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guī)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三部委發(fā)文要求各地加強土地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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